文章详情
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变化,海水的有机统一性及其流动交换等物理、化学、生物、地质的有机联系,使海洋的整体性和构成要素密切相关,任何海域的某些要素的变化(包括自然和人为)都不能仅限于产生的具体场所生物依赖环境,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繁殖。
2022年6月中旬,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比较稳定,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均处于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全国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总体为轻度污染。但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和近海微塑料问题仍存在,海洋环境保护还需进一步深入。
近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修订,并经过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脚步加快,海洋环境保护新需求亟待解决。据介绍,修订草案将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相比现行法律,修订草案强调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等规定,加强陆源污染防治。
其次,修订草案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等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本次法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我国海洋生态系统总体较为脆弱,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压力依然较大,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修订草案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同时,修订草案还强调海岸线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增加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等规定。
另外,修订草案对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提出新要求,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将现行法律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合并为一章。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建设项目生态保护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增加建设项目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等规定。
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同时修改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区域限批”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不仅如此,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海洋环保信用评价与应用规定,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新华社、科技日报)
文章链接:化工仪器网